我们是谁
凯福律师事务所拥有一个经验丰富的证券与公司融资业务组。他们将复杂的法律手续化整为零,与客户管理层紧密合作高效地筹划和完成各种公司交易。我们长期以来致力于为客户量身定做创新的融资方案,帮助上市公司和私营公司持续遵守证券监管方面的法律法规。无论是帮助新成立的企业筹集启动资金,还是为大型上市公司处理复杂交易,凯福都专心致志全力以赴地运用专业知识帮助客户达成目标。
我们做些什么
证券发行
凯福律师事务所在私下配售、首次公开发行和二次发行方面拥有丰富的专业知识。我们为各种不同的公司提供服务,囊括了生物技术、软件开发、国际航运、油田服务、水资源处理、小型商业投资、和商用印刷等各行各业。凯福代表企业发行人和证券承销商处理各种融资业务,包括首次公开发行、普通股和优先股的后续公开发行、债券公开发行、储架发行和机构私下配售,包括 PIPE(上市公司私募投资)交易。我们同时也代表企业发行人和配售商处理证券登记豁免交易中涉及的各种形式的股本证券、债券和混合证券。
《1934 证券交易法》的遵循
首次公开发行的完成仅仅是客户与证券交易委员会(“SEC”)之间交往的开端。成功成为公开上市公司固然代表了企业发展的一个重要里程碑,但为了维持首次公开发行带来的诸多利益,美国及境外的发行人还必须坚持履行报告义务。这些义务包括:
- 完成并提交年度和/或季度财务报告
- 编写并提交必要的股东大会委托材料
- 按时提交企业内部人员和大股东的实益所有权报告
- 遵守证券交易所维持上市资格的标准
- 制订并登记股权激励计划
凯福代表和协助美国境内外各类客户及时有效地处理上述事宜。
我们做些什么(续)
中国企业融资
近年来,凯福律师事务所围绕着中国及其不断壮大的实业为中心,组建并发展壮大了一支强大的公司法团队。2006年,凯福的律师们帮助一家在开曼群岛注册、总部设在北京的中国软件开发公司完成了首次公开发行。这次发行创下了当年纳斯达克交易所所有首次公开发行中百分比增长最大的纪录。首战告捷后,凯福又先后帮助了多个来自中国的公司完成了公开发行和私下配售。为了简化中国公司的海外上市过程,Tony Basch还特别取得了英属维京群岛的律师执业资格 (非实践状态)。
风险投资
凯福律师事务所为从事风险投资和创业的业界人士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我们的律师为风险基金和创业公司提供专业、实用、有效的帮助。目前,我们代表了若干位于美国东海岸的风险投资和私募基金客户,帮助它们完成基金的成立、构架和融资事宜。此外,我们还代表很多成长型公司处理各个发展阶段的事务——公司创办、企业规划、筹集种子资金和风险资本、知识产权保护、人员聘用、战略关系、企业合并和首次公开发行等等。
对投资顾问的监管
凯福律师事务所针对注册和未注册的投资顾问在法律监管和经营方面的问题,为客户提供咨询服务。我们的客户包括身兼注册证券经纪人的投资顾问、私募基金顾问、主要提供评估服务和公允意见的顾问、以及免注册顾问等等。我们协助投资顾问向联邦及州一级机构注册,同时引导他们履行遵从义务,例如制订和实施法规遵从性政策、企业道德守则以及内部监督程序。我们还协助客户应对监管机构的审查。
对证券经纪人监管
随着证券监管机构不断扩大针对证券经纪人的法律法规的范围,越来越多的公司必须考虑联邦及州一级针对证券经纪人的法律法规的适用性。凯福的律师协助创业公司的申请人在金融业监管局(FINRA)、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和州证券监管机构完成注册。我们的律师帮助申请人准备初次申请注册的材料。此外,凯福还将在注册成功后协助客户处理各种法规遵从性问题,包括资本净值报告、继续教育课程、应对监管机构审查等等。
公开融资和税费抵免
凯福的公开融资业务组在全美国范围的免税融资行业中有口皆碑。业务重点在让州以及地方政府的发行人、医疗保健机构、其他借贷实体和教育机构(包括公立和私立)受益的免税融资。
我们是谁
凯福律师事务所的公开融资和税费抵免业务组从1972年开始就做为债券法律顾问、承销商法律顾问、发行者法律顾问以及债方法律顾问在一系列复杂的税费减免交易提供服务,包括医院收入债券、房屋收益债券、机场设施债券、教育机构债券、收费公路债券、私营活动债券、港口设施债券、供水和排污收益债券、浮动利率债券、一般责任债券、零息债券、运输债券、由债券保险担保债券、以及固体废物处理设施收益债券。这些交易要求对于联邦和州一级法律法规有精深的理解,涉及税收、采购、公共投资基金和证券法等方面的法律。
我们做些什么
我们业务组的职责包括:(1)帮助客户打入信贷市场;(2)着眼客户整体目标制定交易架构;(3)以合理的价格提供高质量的工作成果。
每一笔业务都离不开全方位的法律咨询,例如对宪法和法令的遵从、信贷结构、对证券法的遵从、税务分析、信息披露、尽职调查、抵押优先权、企业管理、利益冲突、采购、合同有效性和可执行性等,必要时还需要一般性的商业建议。
业务组还提供税费抵免这一复杂领域的服务,包括新市场税费抵免、低收入税费抵免和历史税费抵免,包括代表个人和机构通过有限合伙的结构购买抵免额。
业务组的律师精通弗吉尼亚州宪法中与州债务有关的条文、州财政董事会的政策和条例,以及《弗吉尼亚州公开融资法案》中与地方政府发行债券有关的条文。在依照法案第 X 章第 9(c)和 9(d)条为教育机构和交通项目发行一般责任性收入债券的过程中,事务所作为公债法律顾问提供了咨询服务。事务所还作为地方政府的公债法律顾问,就《弗吉尼亚州公开融资法案》及其他州立法律中规定的义务提供咨询服务,包括《弗吉尼亚州工业发展与收入债券法案》, 与私营活动债券有关的各种专门法规,以及《弗吉尼亚州住房管理局法案》等。
在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方面,业务组也有着丰富的经验,尤其是审查地方章程条款、为客户提供与章程修正案和《弗吉尼亚州公开融资法案》相关的建议,从而对法律条文做出明晰的解释,为债券发行创造更大的灵活性。
业务组还参与起草了旨在成立债券发行机构的法律。业务组非常精通与免税和非免税融资有关的联邦税法和税务条例,包括私营活动债券试验、免税公共设施债券、套利限制、使用条例的重新颁布和变更、公开听证和政府审批、偿付规定等。这种经验来自于多年的工作经验、持续不断的法律研究和法规分析(包括联邦法规和州一级法规)、同行讨论、以参加者或演讲者身份参加研讨会、及客户咨询等。
作为承销商法律顾问,业务组的律师精通与地方政府债券有关的联邦和州一级证券法,包括反欺诈条款、证券交易委员会15c2-
12 中的持续披露要求、州“蓝天”法律等。业务组前后编写通读了大量各种与地方政府债券相关的官方声明、债券申购协议和持续披露协议。
如需进一步了解业务组的丰富经验和专业知识,请和业务组的任何一位律师联系。